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4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园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路新区花园新村E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用名米洪亮)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园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园公司与***于2020年3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且双方均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佳园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