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4140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1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西区584、585。
法定代表人:叶阳升,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向南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