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45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西区584、585。
法定代表人**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3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因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14执45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