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浑南现代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2021号
原告: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584、585。
法定代表人:**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浑南现代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关杰,系经理。
原告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现代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科(北京)轨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7元,减半收取11,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