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887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龙井湾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243573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2.44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海月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