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32008号
原告: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清大道广大城投项目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25672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溪镇群乐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571042。
法定代表人:彭永策。
原告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0元,由原告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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