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2259号 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571042。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平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