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3183号
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群乐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571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2期月竹路9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FJLD1M。
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