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03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571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姚 芳
审 判 员 刘衽伟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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