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财保273号
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跳石镇大沟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9108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夔门时代大厦**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70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额为120万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