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民初13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二组(夔门时代大厦B栋6F),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620830677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龙国,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