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谭朴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318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轩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35758766。
法定代表人:冉茂轩。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2组(夔门时代大厦B幢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7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轩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