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236民初4504号
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向被告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清货款。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从2019年11月16日起以下欠货款140381.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甲方、出卖方)与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买受方)签订《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因绿地城项目2号地块7-10#楼及29轴车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甲方购买页岩砖,双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七、付款方式:月结80%,每月25号对账,次月10日内供货方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开具发票后付清货款。在规定的时间内,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支票),剩余20%送货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十、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合同法》规定执行,乙方未配合甲方每月按约定时间对账付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如乙方未付款,该部分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4倍支付给甲方;......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收货人为郭朝模、陈林并加盖项目印章后为有效收货单......。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原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货款62131.57元,双方并签订了对账单;2019年11月15日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51836元,双方签订了对账单五张。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9759.5元、113826.1元、50000元,共计支付273585.6元,仍下欠140381.97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对账单六张,付款凭证三张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0381.97元,并从2019年11月16日起以140381.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果元
法官助理 但家贵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