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714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南环大道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XFL142。
负责人:赵威。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市政综合大楼7楼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70Y。
法定代表人:周碧文。
第三人:许登海,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登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倩
书记员(兼)  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