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1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二座3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色市妇***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区YL01-06-19地块。
法定代表人:余阶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01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妇***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百色市妇***院所有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百色市妇***院名下建设银行百色中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