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二座3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色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区YL01-06-19地块。
法定代表人:余阶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01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9975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9,514,856.09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118,911.4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律师费人民币70,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989.8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30,487.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26,244.53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