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财保264号******
申请人:***,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之子),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申请人: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102641340)。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车站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40000元。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