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226行审9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060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应校军,男,局长。
被执行人***成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4134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车站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吕烈平,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的处罚事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宁土资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开始在黄坛镇五兴村超出批准面积建造厂房。超出批准用地面积为2133.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133.4平方米(厂房内部建筑和围墙内空地全部以钢架结顶)。被占用的土地为果园,其中1548.4平方米为农用地中的园地,在该地块上进行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85平方米为新增建设用地,在该地块上进行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33.4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8.4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园地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42668元罚款的处罚。2016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6年10月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6〕1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33.4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8.4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由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邬培春
审 判 员  秦 沓
人民陪审员  方 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