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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859号
原告:***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车站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02641340。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刚,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亮,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查鹏程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赖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