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小区C5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兴海社区322组**2-2-303。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弘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北山小区住宅楼商服西4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自治旗大杨树东站前第三住宅小区574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兴安岭弘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弘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