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1942号
原告: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4QX42R,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住宅小区一期C5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系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C01CU4P,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志南食品工业园区黑龙江富裕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刁业红,职务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禹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