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与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82民初2509号
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公司)与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建丰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被告保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所实施的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保通公司应向原告建丰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迟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款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铝合金窗单价为400元/㎡,且双方在诉讼中一致确认工程量为157.29㎡,故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应为32916元(157.29㎡×400元/㎡-30000元)。被告关于应扣除税金6173.4元以及整改费4600元的辩称,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方;江苏德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保通公司)。承包方: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北楼。工程地点:大丰区气象站(幸福路)。工程量:铝合金门窗面积约215㎡,最终按甲方审计面积结算(审计时甲方须通知乙方到场配合审计核对确认)。1.2工程内容:铝合金窗、地弹簧门工程的供料、制作、运输、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1.3主要材料:型材品牌选用宏昌铝材,颜色为深灰色断桥铝,窗壁厚1.4㎜,地弹簧门壁厚2.0,正负在0.05内,窗户玻璃是否更换按规范要求,(如玻璃需更换另增加20元/㎡)。推拉窗采用断桥隔热80系列,平开窗采用断桥隔热50系列,玻璃为(5Low-e+12A+5)普通中空,地弹簧门采用44*100方管,玻璃12㎜厚白玻钢化,工程量合计约为215㎡,单价400元/㎡(含税),造价约为215×400=86000元。(提供总额80%的材料票)。第三条:付款方式3.1总工程款约为86000元,总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50%,2017年春节前付至总工程款90%,余款以验收结束时间起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现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9年10月30日,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保通公司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大丰气象局北业务楼室内外装饰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载明案涉铝合金窗项目的工程量为157.29㎡,综合单价为303.62元/㎡,合价47756.39元。原告对该报告书审核的工程量157.29㎡予以认可,对审核的综合单价不予认可。此后,被告保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按约给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2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312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小平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