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58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311室。
法定代表人:吉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2层(CND)。
法定代表人:倪修江。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6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66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