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2796号
原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4527105Y),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2层(CN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