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606号
申请人: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苏宁生活广场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60BK17。
法定代表人:许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2层(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452710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32×××85,开户行建设银行盐城毓东支行;
2、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庆路4号1幢504室房屋;
3、申请网络查控,无具体线索。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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