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606号之一 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苏宁生活广场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60BK17。 法定代表人:许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2层(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452710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16日,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淮安日先联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