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公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瀚洋君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新世纪城26-3-102。
法定代表人:张豫洋,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瀚洋君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3303元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张 宋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