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被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64.81元(其中加班费4414.8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1501元(其中加班费4414.8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