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133号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大坝滩村***社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磊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