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616号 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昌里路(农机监理站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