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616号
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昌里路(农机监理站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优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