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市**区公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黄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午娅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院起诉,请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我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甘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661568.99元,以39661568.9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7.7%承担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正在审理阶段,该案的审判结果影响本案的处理。第二,2020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顶账协议》及附件《**。凤凰湾顶房表》。2021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顶账协议》。上述协议达成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仅向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六套房屋,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且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案涉顶账房屋已于顶账协议签订前在**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抵押并无异议,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事实审查不清。因此本案在发回重审后,应当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加强调解工作,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