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189号
原告:***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国道109线1653K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佑,系**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公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