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财保37号
申请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王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守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风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