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昶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张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霞,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辉,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宏钊,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军霞
审判员  李作凤
审判员  高登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