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7047号 原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