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萍与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民初25号
原告:安萍,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萍与被告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安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萍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