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赵某,现住海东市。
为便于案件执行,我院对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青02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青0202执802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提级执行。
二、乐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祁生奎
审判员吕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巴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