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执行人**2,住海东市。 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2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同日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2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1150元,负担执行费1417元。本案由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提级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2下落不明,2021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待执行条件成就后重新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巴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