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440号
原告: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23B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8KNLO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皓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长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