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铭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2民初3706号
原告***,女,1931年2月22日,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许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辉,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龙宝,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铭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25号西安半导体产业园201幢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嫣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东胜,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贾林太,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维保部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
第三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铭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 立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党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