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长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峰,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龙,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白文成,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法汤路东关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法汤路**

法定代表人:任根善,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游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庞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10616.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