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M99YXU,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26-28层。
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869989389,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白文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9NLXA,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游客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庞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74513001R,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汤峪口法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九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20)黔0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2862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执行费等。
本院2021年6月17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眉县太白山旅游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陕(2018)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该土地上建有污水处理厂;被执行人亦对该土地提出执行异议,结果未出等原因,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眉县太白山旅游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陕(2018)眉县不动产权第0005809号。为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40%的股权。有抵押,抵押未清偿的数额较多,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白文成、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庞琼、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九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土地、股权暂不能处置表示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执2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有临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