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646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XX座XX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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