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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3888号 原告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义。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118.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