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410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本兴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本兴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