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扬州兴扬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4023号之一
原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商贸城B1幢123号。
经营者:叶兰琴,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高,扬州市邗江区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兴扬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不详。
被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科技综合体B座6层B603-B608。
法定代表人:丁传祥,职务不详。
原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与被告扬州兴扬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于2022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杰成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