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53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2401号。
负责人:徐绍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事业部法务主管,户籍地为湖南省资兴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