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14层1401、1404--1410。
法定代表人:乔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柱,北京市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7号院。
法定代表人:何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汝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民高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脉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设计合同中天民高科公司指定的接受人为曹某,并确定了曹某的联系电子邮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并于2018年5月18日将电子图发送至曹某邮箱。2.一审判决未确认我方向天民高科公司交付电子版施工图是错误的。我方发送的邮箱是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天民高科公司称不知晓邮件发送情况与其后称电子邮件附件未下载已经过期相矛盾;后天民高科公司于同年5月24日还通过电子邮件向我方发送了建议函,双方使用的均是指定邮箱;我方于2018年5月18日发送电子图给天民高科公司,对方审阅后通知我方到现场针对施工进行答疑,我方于同月21日到达对方公司就施工问题进行了答疑,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对设计方案进行展示答疑;如果天民高科公司未收到电子图,则不可能通知我方到现场进行施工答疑。3.一审法院认定电子图并非最终完成版本是错误的。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电子图发送给天民高科公司,并将8套设计图纸全部打印;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5月21日双方系就设计方案进行沟通,该认定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天民高科公司2018年5月24日建议函的内容也能够证明其查阅了我方发送的施工电子图。4.一审判决认定我方拒绝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供电梯施工图,并认定我方认可电梯项目报规图是我方审计人员单方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认定是错误的。5.一审法院未注意到双方有关图纸交付的相关约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解除本案合同依据不足,在我方履约的情况下,天民高科公司称其已另行聘请其他设计方进行工程设计并进行了施工,该行为构成违约。综上,本案设计合同合法有效,我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并形成电子版图纸和打印的纸质版图纸,电子版图纸已经送达对方,纸质版图纸经我方要求,天民高科公司拒不接受,故天民高科公司应将剩余设计费支付给我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天民高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设计图纸交付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且根据合同约定,需我方要求电子版交付,华脉设计公司才能以电子版的方式交付,且不能免除纸质版交付。我方不知晓华脉设计公司发送电子图一节,对方的电子邮件因过期而未能打开,我方陈述不存在自相矛盾。华脉设计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设计合同项下义务,应当就此举证。对方就设计方案进行现场答疑系设计阶段的要求,并非对施工细节的答疑。我方2018年5月24日的建议函说明了我方对设计方案不满意,要求对方进行整改。华脉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我方交付了电梯设计图和施工图。华脉设计公司逾期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存在严重违约,故我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不向对方支付设计费。
华脉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民高科公司向华脉设计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22 488元及逾期支付该设计费的违约金(以222 48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民高科公司承担。
天民高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返还合同款95 352元;3.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支付违约金28 60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脉设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民高科公司(发包人)与华脉设计公司(设计人)曾就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设计)。2.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永昌南路17号。3.本项目设计内容为公司园区内各区域改造工程设计,其内容包括:1)办公楼区:……;2)生产厂房区:……;3)外围环境区域:……。4.投资估算:约4
500 000元人民币。二、工程涉及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公司园区内各区域精装修改造工程、外围环境区域(包含园区绿化、停车位划分等)设计以及按照园区现状消防标准的消防设计。2.工程设计阶段:1.方案设计;2.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精装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8年5月2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18年5月17日。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总价;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17 840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部分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2018年5月17日提交方案设计文件3份、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特别约定:……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附件5:设计进度表。2018年5月17日提交方案设计文件3份、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317 840元。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317 840元。……四、设计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95 352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95 352元。3.工程阶段完成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据实结算,若两年内发包方未能完成施工阶段,则未结清款项一并付清。”2018年5月15日,天民高科公司向华脉设计公司支付预付款95 352元。
天民高科公司向华脉设计公司提供了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所需的资料。华脉设计公司未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交纸质版的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
2018年5月18日,华脉设计公司向其与天民高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曹某的电子邮箱发送了一个名为“长征天民施工图”的压缩文件,但该文件因过期而无法打开。天民高科公司未下载过上述压缩文件。华脉设计公司主张天民高科公司曾口头要求其公司提交电子版的“长征天民施工图”,其公司在向天民高科公司发送上述压缩文件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天民高科公司。天民高科公司对华脉设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其公司不知晓华脉设计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情况。
2018年5月21日,华脉设计公司曾向天民高科公司展示过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施工图,并对天民高科公司进行现场答疑。
2018年5月24日,天民高科公司向华脉设计公司出具建议函,其中载明:“华脉设计公司:现就贵公司与我方在园区改造设计项目中出现的几点问题,请贵公司给予反馈意见。1.按照我方提出的方案设计修改意见,出具完整的设计方案效果图,作为方案设计文件交付我方。2.公司园区改造设计项目应在满足招标任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工程总造价应低于450万元,请贵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完善、修改施工图纸。3.园区改造办公楼区域的电梯施工图,先行盖章交付。以上几点要求,请贵公司配合尽快给予答复”。同日,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出具答复函,其中载明:“天民高科公司:……2.我司施工图设计依据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以及后续贵司发给我司设计任务书补充修改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我司已经逐条反馈在施工图中。我司依照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相关要求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如贵司要求我司调整图纸,以便降低工程造价,我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调整工作量向贵司申请增加设计费。3.办公楼区域的电梯施工图纸涉及建筑、结构、精装和电气四个专业,各专业该部分图纸与办公楼其余部分连接紧密、系统贯通。不适宜单独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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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已经进行了施工。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中的电梯项目的报规图的设计人为华脉设计公司;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中的其他设计文件未进行备案。华脉设计公司主张上述电梯项目报规图是其公司的设计人员向相关部门单方报送的,这说明其公司已经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设计任务。天民高科公司主张上述电梯报规图是由后续中标其公司电梯采购和安装合同的公司通过社会人员李某从华脉设计公司的王某购买后报规的,华脉设计公司未向其公司提交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
华脉设计公司和天民高科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天民高科公司按照其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华脉设计公司提供了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所需的资料,并向华脉设计公司支付了预付款。按照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华脉设计公司应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交纸质版的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如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交电子版的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应以天民高科公司提出要求为前提。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华脉设计公司未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交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纸质版设计文件。同时,虽然华脉设计公司曾向天民高科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箱发送过电子版的“长征天民施工图”,但天民高科公司并未下载过上述电子版的“长征天民施工图”,且该附件已经过期,而华脉设计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天民高科公司要求其公司提交过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在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后将相关情况告知过长征天民公司,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华脉设计公司承担。以上情况,结合华脉设计公司在向天民高科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箱发送过电子版的“长征天民施工图”后,仍向天民高科公司就设计方案进行展示答疑,与天民高科公司沟通设计方案的修改完善问题的事实,可以认定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箱发送过电子版的“长征天民施工图”并非最终完成的版本。另外,虽然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中的电梯项目的报规图的设计人为华脉设计公司,但根据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就相关问题的沟通情况,华脉设计公司曾明确拒绝了天民高科公司关于单独提交电梯施工图的要求,且华脉设计公司亦认可上述电梯项目的报规图是其公司的设计人员单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故据此不足以证明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公司提交过电梯项目的报规图,更不能据此证明华脉设计公司已向天民提交了整个园区的设计文件。以上事实,结合双方约定的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的提交期限,以及天民高科公司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已经进行了施工的事实,足以认定华脉设计公司未向天民高科公司提交整体园区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且华脉设计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由此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天民高科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据此,对天民高科公司关于要求解除其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因华脉设计公司的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而解除,故华脉设计公司关于要求天民高科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无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天民高科公司关于要求华脉设计公司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95 352元的预付合同款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该院对此予以支持。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解除,故天民高科公司关于要求华脉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民高科公司与华脉设计公司就前者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7号的整体园区改造项目(设计)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二、华脉设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民高科公司返还合同款95 352元;三、驳回华脉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天民高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另,二审中,华脉设计公司申请证人曹某(系本案设计合同指定的天民高科公司发包人代表,合同载明的职务为项目负责人,已从天民高科公司离职)出庭作证,曹某当庭陈述,经我催要,华脉设计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我邮箱发送了电子图,应该是可以拿来施工的完整的施工图,范围包括厂房、办公楼、园区绿化和整个外围环境,图纸需要跟天民高科公司进行沟通,由天民高科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再进行深化;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现场答疑会,华脉设计公司在会上说根据图纸,工程总造价预估为900多万元,天民高科公司的领导觉得900多万太高了;后来华脉设计公司的王德帅联系我,让我接收纸质版施工图,天民高科公司的领导没让我收。
二审中,华脉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8月14日加盖许可证附图专用章的图纸一份。该图纸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天民高科公司新增电梯项目,子项名称为综合办公楼,该图纸载明:图纸由本公司签字及盖章后方可生效。该图纸“本公司工程专用章”处为空白。
华脉设计公司另向本院提交(2020)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0430号公证书一份,内容系对曹某手机“QQ邮箱”中“王德帅 长征天民施工图2018/5/18”邮件内容的截屏进行公证,用以证明华脉设计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天民高科公司发送施工图电子邮件的情况。
本院二审询问中,天民高科公司播放该公司人员与曹某的电话录音一段,用以证明电梯报规手续的办理经过与天民高科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华脉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应当满足该项工程投资估算约为450万元的要求。现根据华脉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华脉设计公司在2018年5月21日的现场答疑会上曾表示根据现有设计图纸,工程投资估算为900余万元,该估算金额远远超过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估算金额。在天民高科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提出建议要求后,华脉设计公司于同日答复天民高科公司称:该公司依照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相关要求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如果天民高科公司要求调整图纸,以便降低工程造价,该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调整工作量向天民高科公司申请追加设计费。根据前述情况可知,华脉设计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天民高科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设计合同,由违约方华脉设计公司退还天民高科公司合同款,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就电梯项目报规问题,华脉设计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与天民高科公司直接进行图纸交接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该报规系属华脉设计公司向天民高科公司交付本案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华脉设计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亦未举证证明其向天民高科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天民高科公司实际使用了其设计成果,故其要求天民高科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华脉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梯增项图纸、公证书以及天民高科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录音证据均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纳。
综上,华脉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颖
审 判 员 霍翠玲
审 判 员 王金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辰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