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执异4号

案外人:宋高洁,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四街**园中花园**18B。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锋,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高洁对执行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鹿岗小镇1号地块号公寓楼中的第2栋1单元3层01032号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宋高洁以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异议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宋高洁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宋高洁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鹿贵金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旭

(代)书记员  王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