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执异8号

案外人:王书春,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龙家堡镇大城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龙家堡镇大城子村**。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书春对执行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池西区鹿岗小镇公寓三号楼02011号、02033号、02043号、02044号、02051号、02052号,第5栋02024号七处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王书春以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异议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书春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书春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鹿贵金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旭

(代)书记员  王罗文